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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秋季特殊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2024年03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特殊教育教学用书,现将2023年秋季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的相关文件要求和本地区教学实际选用。选用要求如下:
一、2023年秋季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学用书目录包括学生用书和教师教学用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不得为学生征订教师教学用书。
二、凡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准在本市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已在封底刊印“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验)用,准用号……字样”,国家审核通过的教材均刊印教育部统一设计的审定通过标志,并列入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可登录教育部官网查询)、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2023年秋季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待审”的教学用书,审查结果将适时公布。
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国家或本市审查通过的书本资料(包括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本市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的教材。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市教委将会同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教学用书目录联合发文,指导开展2023年秋季特殊教育教学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
三、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材〔2017〕1号)要求,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为学生选订教材的费用由财政支付,不得向学生收费。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2号)规定,学校选订教材的总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小学158元/学期、初中194元/学期的控制标准。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开展特殊教育的学校要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开展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教材选用委员会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3〕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16号)等文件要求,负责本校各类教材的选用工作,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做好特殊教育教学用书选用工作,并将选用的结果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教委基教处联系。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