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关于上海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终止办学的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研究,同意“上海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终止办学的申请。分公司终止后如发生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未了事项由总公司上海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承担。
请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普陀区教育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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