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普陀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卫财务〔2023〕59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达标创建目标
2024年6月底前,选取1家区级医院作为达标创建示范医院完成试点达标建设;2024年11月底前,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完成全区所有二级及以上区医疗机构开展达标建设任务,并推动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基本实现日常消防管理规范、风险隐患排查精准、初期火灾处置快速,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达标创建范围
全区所有二级及以上区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达标创建内容
各医疗机构对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建设标准》(见附件),并结合《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T/SHWSHQ 01-2023)的消防安全标准化有关要求,从组织策划、资源保障、运行控制、考评闭环等方面开展量化评价,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达标创建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底前)。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开展动员部署,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一次集中培训,通报医疗场所消防安全风险和典型火灾案例,宣贯达标建设标准,部署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工作。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至5月)。全区二级及以上区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建设标准》要求,开展达标创建自查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督促单位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示范创建阶段(6月底前)。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选取1家区级医院作为达标创建示范医院,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专家,对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建设标准》完成消防标准化达标示范创建工作。
(四)推广验收阶段(7月至11月底前)。将达标创建示范经验推广至区二级及以上区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全面落实自查自改,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开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验收,严格对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建设标准》逐一打分,对发现的隐患问题重点检查评估,确认是否达到创建标准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完成全面验收工作。同时推动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五、达标创建要求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
(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控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使用和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等制度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三)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一是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要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要加大消防安全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特别是消防控制室、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等要害部位和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特殊场所以及燃气管道、厨房烟道、实验室等易发生火灾事故场所巡查的频次和力度。二是加强日常管理。要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日常维护保养到位。三是加强检查整改。全面开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四)狠抓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通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有效提升灭火应急处置能力,着力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使医护人员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要以此次达标创建活动为契机,切实强化双方日常火灾防控、风险防范化解、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机制等方面的交流协作,优化病患疏散、特殊部门事故处置、疫情防控措施预案制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要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专题教育培训。
(二)区卫生健康委要提升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根据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年度消防安全等级评定相关标准,提升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区消防救援支队要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消防专业技术服务指导,结合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具体要求及行业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配套标准。
(三)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研判、细化责任、健全规章制度,从行政管理、技术维保、应急处置三个维度,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融入医疗机构日常运行管理,明晰各部门、各岗位和全体工作人员的消防管理职责。要组织培养专业消防力量,围绕用火用电、用气用氧、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制定日常巡查清单,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推动全员参与,掌握防范技能,提升处置能力。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设防标准和管理制度,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重点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主动与属地消防救援站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单位自救、区域联动、综合救援”水平,提升自身消防管理能级,做深、做细、做实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为市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就医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3月26日
附件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建设标准
指标主项 |
指标子项 |
达标依据 |
项目总分 |
附加分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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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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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策划 |
1.1 组织架构 |
管理归口 |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由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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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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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灭火救援、技术保障、应急疏散3个团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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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能部门、功能区域、任务保障组建的独立运维团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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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队伍(专职、兼职) |
医疗机构符合本市重点单位标准的,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少于6人,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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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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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000人时,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0%,其他单位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5%;当班志愿消防队员数量占当班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上述要求。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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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组织制度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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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组织职责 |
医疗机构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2.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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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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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2.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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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2.6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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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
①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2.7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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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
①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 |
GB/T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5.6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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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
①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2.9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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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职责 |
①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2.1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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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 |
①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或出入库手续;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2.1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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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消防队队员职责 |
①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本人在志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
GB/T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5.1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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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院宜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
《消防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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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保障 |
2.1 能力培训 |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的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19 火警电话),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1.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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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利用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测试、演练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在入住院和日常巡查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时间和培训内容要求;对医疗机构内从事安装、施工的外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4.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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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8.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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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管理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除包括上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8.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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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每月应组织安保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8.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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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每季度应组织工程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8.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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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至少每半年应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8.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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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例会机制 |
医疗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会议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4.1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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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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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应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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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消防机构,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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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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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档案管理 |
基本要求 |
①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及其管理责任人;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4.16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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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档案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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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档案 |
医疗机构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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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外包管理 |
消防设施维保机构 |
①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执业活动;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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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服务机构 |
①明确本单位在医院从事工程服务现场负责人,并制定工作职责;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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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卫勤服务机构 |
①明确本单位在医院从事护理服务现场负责人,并制定工作职责;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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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服务机构 |
①明确本单位在医院从事安保服务现场负责人,并制定工作职责;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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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废处理机构 |
①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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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价 |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电、风、气系统,油烟管道清洗服务等)的承包商、供应商的质量监测、绩效考评、现场审核或资格复审,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合同协议或管理模式,并存档备查。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DB31/T 138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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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行控制 |
3.1 巡查检查 |
每日巡查管理 |
医疗机构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内容和频次。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5.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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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应至少两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处理,如一时无法整改,应及时上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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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记录与要求;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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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5.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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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管理 |
医疗机构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督促整改。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5.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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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防火检査的内容应包括: |
GB/T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7.3.7;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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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5.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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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部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并应与4.1条款相结合纳入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对象。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第5.4.12条、第5.4.13条、第6.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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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重点部位 |
消防控制中心 |
医疗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实行每日24h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每日通过视频开展防火巡查,每2小时巡查1次,如发现隐患应当立即通知区域周边安保人员前往隐患处整改;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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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如果确认发生火灾,应立即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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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对不能及时排除的故障应及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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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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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确保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禁止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其他无关软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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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应存放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同时存放一套符合以上3.3规定的完整消防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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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内应配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存放与消防控制室值班无关的物品,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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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与各科室之间应建立双向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建立可靠、快捷的信息传达联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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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物联网 |
医疗机构应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应传必传数据。 |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本市消防设施 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沪消规〔2021〕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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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设置有防排烟系统的医疗机构将其纳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运行平台实时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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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医疗机构研发使用智慧消防手机APP系统等便携技术,实现可视化监测和智能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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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房 |
消防水泵房应当落实专人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保持室内清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泵房和操作水泵房内设备,严禁擅自关停设备和阀门。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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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每月启动水泵不少于一次,保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储水充足,稳压泵正常运行;设备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保持系统出水管网及管道阀门常开,水泵类别、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配电柜开关状态等标识清晰,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状态;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档案。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医疗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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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室 |
①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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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机房 |
①正压送风机铭牌、阀门状态、控制柜按钮等标识应清晰正确; |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DB31/T1330-2021)第4.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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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机房 |
①排烟风机铭牌、阀门状态、控制柜按钮等标识应清晰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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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机房 |
①定期检查信息机房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防火门等消防设施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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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 |
①检查柴油发电机房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防火门等是否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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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
①厨房应保持清洁,染有油污的抹布、纸屑等杂物,应随时清除;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罩等易污染处应每天清洗,油烟管道应至少每两个月清洗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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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 |
①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检修锅炉;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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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机房 |
①检查空调机房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防火门等是否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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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 |
①人员配备应不少于6人,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体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消防救援需求,结合建筑功能布局,按照“一站多点”的模式分区域设置多个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或人员值守点;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置标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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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重点区域 |
门诊、急诊 |
①使用乙醚、酒精、胶片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第7.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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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心 |
①医院手术中心使用的酒精、麻醉剂(如乙醚、甲氧氟烷、环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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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ICU |
①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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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机房、放疗机房 |
①机房内严禁存放可燃、易燃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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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化验室 |
①实验室、化验室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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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站、高压氧舱 |
①液氧站、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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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库房、制剂室 |
①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与其他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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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资料库、被服仓库 |
①库房内温度应适宜,当温度较高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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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 |
汽车库(电动汽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数,汽车坡道上不得停车,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降杆,应具有断电自动开启功能; |
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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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应符合GB/T 51313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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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库 |
应设置非机动车库集中存放点,存放点应独立设置或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安装电气过负载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周围不得有可燃物,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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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应对其电瓶、充电、停放及其他使用做好检查、监控和指导培训反馈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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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隐患措施 |
医疗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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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确定为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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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相关整改资金的落实等要求;确定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如何采取加强防范措施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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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安全联络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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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回复,报送消防救援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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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应急预案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组织,并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责任人等组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领导小组;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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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团队应保持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24小时信息联络通畅,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应急操作、灭火技能训练和人员疏散演练等活动,及时修订完善灭火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火情,能够做到“1分钟响应、3分钟处置、全程对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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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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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方法路径,并通过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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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前,应发布演练通知并熟悉演练内容与程序,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慌乱,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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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确保患者安全、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并确保演练任务的实用性、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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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演练中应落实对于模拟火源及烟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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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演练方案宜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接受相应的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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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院宜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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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评闭环 |
4.1 绩效测量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考核指标、责任部门、责任人、实现指标所采取的措施方法、需要的资源、考核周期、执行有效性监督反馈机制。 |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6 策划,9 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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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事件事故 |
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9 绩效评价,10 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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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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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评价改进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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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制订和实施奖励制度,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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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15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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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制度、职责、工作要求等含有多个考评项目的指标,每有1个小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