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评估,《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3〕31号)、《关于调整普陀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普府〔2003〕33号)、《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的通知》(普府〔2004〕24号)、《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适用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普府〔2004〕65号)、《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4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的通知
普府【2004】24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和《关于2004年度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4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和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按区域划分的居住房屋最低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区域简称 |
范 围 |
最低补偿单价 |
|
调整前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
A类 |
长寿街道、长风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 |
3510 |
5330 |
B类 |
长风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曹杨街道、石泉街道、甘泉街道 |
3180 |
4800 |
C类 |
真如镇、长征镇 |
2840 |
4160 |
D类 |
桃浦镇 |
1940 |
3240 |
二、按区域划分的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元/平方米)
区域 简称 |
范 围 |
调整前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A类 |
原长征镇(集体土地)地区 |
1600 |
2230 |
B类 |
桃浦镇(集体土地)地区 |
1140 |
1440 |
三、本标准适用于2004年上半年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