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评估,《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3〕31号)、《关于调整普陀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普府〔2003〕33号)、《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的通知》(普府〔2004〕24号)、《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适用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普府〔2004〕65号)、《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4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普府【2003】31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
为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进程,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 本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范围的划分
区域范围划分
区域简称 |
范围 |
A类 |
长寿街道、长风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 |
B类 |
长风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曹杨街道、甘泉街道、石泉街道 |
C类 |
真如镇、长征镇 |
D类 |
桃浦镇 |
二、各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的公布
各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由区政府公布,并根据市场的变动适时调整。
三、价格补贴的系数
(一)A类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二)B类、C类、D类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为20%
四、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条件规定
符合《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每产权或租赁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一)持有“上海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通知书”,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规定,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家庭:
(三)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医保范围且经济困难的: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
五、适用面积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一)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数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X) |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数 |
X≤20平方米 |
25平方米 |
20平方米<X≤30平方米 |
30平方米 |
(二)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以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基数为依据,按照《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意见公布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