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孝全: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壹佰元整。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机构听告[2024]50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 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权进行听证或陈述和申辩。
公告联系人: 周老师、房老师 ,联系电话: 52829766。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附件: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机构听告[2024]507)
黄孝全: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69弄2号103室进行卫生监督管理,该地点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你正在为一名女子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在你手机中查见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有“姓名:黄孝全 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4****1654”等字样。现场查见牙椅1台、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50包,在垃圾桶内查见已使用的医用手套、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等医疗废弃物。现场查见你手机内的购买记录,购买记录内有“黄孝全、158****5178、中山北路1269弄2号103室、牙科材料、2022-07-17”等字样。现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查见你的卫生技术人员证书。经调查,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69弄2号103室为她人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 52829766,联系人:周何信、房魏,地址: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邮政编码:200333。如放弃听证的,也可于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于上述期限内将有关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及证据寄至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邮编:200333);联系电话:52829766,联系人:周何信、房魏。你若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又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