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蕊:
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对你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 222024350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 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1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s://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田老师、赵老师 ,联系电话:52831188-230。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243500号)
被处罚人:游蕊
公民身份号码:4224001962****8264
地址:湖北省沙洋县牛奶山特1号12区宿舍
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3月19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对上海赛米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检查时,该机构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查见编号为No0000002、No2300901、 No0000024、 No0000101的处方笺。经调查,被处罚人为上海赛米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院长,被处罚人已取得药学相关资质,并负责药房工作。 编号为No0000002、No2300901、No0000024、No0000101、No0000026的处方笺均由被处罚人进行审核、核对、发药。被处罚人在完成处方调剂后,未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并擅自使用加盖他人签章,其中有3张毒性药品处方笺,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是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