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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年09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区各相关单位、各街镇: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沪环执法〔2024〕22号)和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普陀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上海市普陀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区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 预警发布、分级及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通报
4.2 响应措施
4.3 信息公开
4.4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4.5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培训
7.2 公众宣传
7.3 监督问责
7.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
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普陀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区工作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体育局、区机管局、各街道(镇)为成员单位。区工作组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的指挥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条块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机构
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任,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组员。区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工作组的决定,根据市级指令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2.3 区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各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内相关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
(2)区建管委:负责制定实施房建、市政、交通等管辖范围内工地和建筑施工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各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相关工地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相关工地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3)区房管局:负责制定实施拆房、房修、配套道路建设、征收(动迁)基地等管辖范围内工地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应急响应联络体系,并及时更新,督促相关工地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4)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制定实施道路保洁、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停运、园林绿化工程及林业和园林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5)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道路管控工作方案。
(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在管辖职权范围内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违法露天烧烤和各类工地违反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等执法检查工作。
(7)区商务委:负责配合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配合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8)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9)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0)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1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12)区体育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3)区机管局:负责制定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4)各街道(镇):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对辖区内露天烧烤和各类工地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工作,并依据法定职责对违反管控措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3 预警发布、分级及响应
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本市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本市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区工作组办公室接到市级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通报;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收到信息后,应及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通报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市级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通过工作群、电话联系等方式通报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响应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收到信息后,应立即按照本部门职责和预案,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并按照区工作组办公室要求反馈启动情况。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情况并上报。
4.2 响应措施
4.2.1 响应分级
根据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市级部署,空气重污染若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针对短时达到或接近重污染过程,或因沙尘造成的连续污染过程,可采取相关临时管控措施。
4.2.2 总体要求
(1)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
(2)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绩效分级管理,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
4.2.3 III级响应措施
4.2.3.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3.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3.3 强制性措施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黄色预警等级(II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有堆场等易扬尘区域的单位针对性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2)区建管委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督促相关工地落实管控措施。
③各类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④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3)区房管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建筑构件破拆、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督促相关工地落实管控措施。
③各类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4)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加强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绿化种植作业和绿化工地土石方工程。
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督促相关车辆运营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5)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
(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指导督促各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管辖职权范围内对违法露天烧烤及各类工地违反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7)区教育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学校对于迟到、缺勤学生(幼儿)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8)各街道(镇)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组织开展属地巡查,根据管辖职权范围对辖区内露天烧烤以及各类工地违反空气重污染应急管控要求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4.2.4 II级响应措施
4.2.4.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4.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2.4.3 强制性措施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等级(I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②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有堆场等易扬尘区域的单位针对性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2)区建管委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督促相关工地落实管控措施。
③各类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重点行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⑤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3)区房管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督促相关工地落实管控措施。
③各类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4)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绿化种植作业和绿化工地土石方工程;停止行道树修剪作业。
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督促相关车辆运营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④燃油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5)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
③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重点行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指导督促各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管辖职权范围内对违法露天烧烤及各类工地违反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7)区教育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室内活动视场地条件,减少活动量。学校对迟到、缺勤学生(幼儿)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8)区体育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9)各街道(镇)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组织开展属地巡查,根据管辖职权范围对辖区内露天烧烤以及各类工地违反空气重污染应急管控要求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4.2.5 I级响应措施
4.2.5.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5.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2.5.3 强制性措施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等级(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②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有堆场等易扬尘区域的单位针对性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③在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检查。
(2)区建管委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市政和道路等管辖范围内工地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停止大中型装修工程。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督促相关工地落实管控措施。
③各类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重点行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⑤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3)区房管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房修、拆房、配套道路建设等管辖范围内工地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停止大中型装修工程。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督促相关工地落实管控措施。
③各类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4)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和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绿化工程施工和行道树修剪作业。
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督促相关车辆运营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④燃油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70%(从事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5)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
③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重点行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④在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检查。
⑤根据市级部署,采取进一步加严高污染机动车管控措施。
(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指导督促各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管辖职权范围内对违法露天烧烤及各类工地违反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7)区教育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采取停课措施。
(8)区机管局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新能源车、执法执勤车、行政执法车除外)。
(9)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
(10)各街道(镇)负责牵头落实以下措施:
①组织开展属地巡查,根据管辖职权范围对辖区内露天烧烤以及各类工地违反空气重污染应急管控要求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②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3 信息公开
预警和响应期间,区工作组办公室将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各成员单位利用广播、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4.4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1)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在应急响应期间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反应急管控要求行为及时督促整改,涉及违法的依法查处。
(2)各街道(镇)在巡查中发现属于区级职能部门管辖权限的违反应急管控要求问题,及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反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I级、II级和III级响应期间,负有强制性措施监管督促职责的部门和街道(镇),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和巡查执法情况。
4.5 应急终止
由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终止指令。
区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向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传达应急终止信息;各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及时通知管辖范围内相关单位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区工作组办公室按照市级要求,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上报;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区工作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区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3 经费保障
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由区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的培训,并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方案。
7.2 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3 监督问责
区委区政府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7.4.2 预案修订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3 预案报备
本预案为《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沪环执法〔2024〕22号)的子预案,作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行动依据,并于市工作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7.4.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版《上海市普陀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普府办〔2020〕61号)同时失效。
本预案内容与上级最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