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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通过专题学习、应急演练以及桌面推演等方式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论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范化解城市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要求,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科学、高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生产经营性火灾,以及危险化学品、工贸(含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轨道、水上、民用航空)、建筑(含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铁路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活动(包括其预备性、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火灾、道路交通、电力安全、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1.4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5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系统防控、快速响应,依法规范、科学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级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领导或者经区政府授权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可由区级应对牵头单位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区建管委(交通、水务)、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国动办、区消防救援局、区科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城运中心、各街镇、区属国企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指示、决定;

(2)决定启动和终止四级、三级应急响应;

(3)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5)向市级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6)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2.2区级对应牵头单位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牵头单位。

(1)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区消防救援局牵头。

(2)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交通)、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别牵头。

(3)工贸事故:区应急局牵头。

(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区市场监管局牵头。

(5)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区公安分局(道路)、区建管委(轨道、铁路)分别牵头。

(6)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区建管委牵头。

(7)建筑安全事故:区建管委(建筑工地、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区房管局(房屋安全)分别牵头。

(8)供排水安全事故:区建管委(水务)牵头。

(9)绿化、户外(临时)广告设施、户外招牌、景观灯光设施安全事故:区绿化市容局牵头。

(10)区级重大活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行业主管部门、活动主办(承办)单位牵头。

其它未列事故类别,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职责。

2.3 指挥部

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专项工作组组成。

专项工作组一般包括综合协调组、救援行动组、专家组、监测评估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和救援力量对接组等。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应对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专项工作组设置和参加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和相关牵头单位负责,主要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救援行动组。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主要负责组织指挥人员搜救、险情控制等任务。

(3)专家组。区级应对牵头单位牵头,主要负责现场建筑物的勘察研判,提出专家意见和决策咨询建议,审核工艺处置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救援行动。

(4)环境监测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单位协同配合,主要负责开展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应急监测,评估建筑垮塌等次生衍生环境灾害风险。

(5)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所在街镇牵头,主要负责通知接待家属、安抚慰问、抚恤理赔等工作。

(7)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伤情控制、医疗急救、转运和收治等工作。

(8)秩序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开辟应急通道,排查、管控相关人员。

(9)救援力量对接组。由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局牵头,负责救援力量审核、接待、任务分派、现场管理、劝返等工作。

街镇级指挥部具体设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3 先期处置

3.1 即时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必要的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有效措施;核实人员伤亡、被困、失踪等情况,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3.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3.3 联动处置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处置力量赶赴现场,现场控制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组织实施人员搜救、撤离疏散、现场管控、安全防护、队伍调度,停止或者限制易受影响区域活动等预防性、保护性先期处置措施。

3.4 属地处置

事发地街镇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配合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并向上级报告。

区政府授权的部门视情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预防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区行业主管部门、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事发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总值班室报告,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报市级部门的重大、特别重大或特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按照规定向区总值班室报告。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列为重要报告事项,由区应急局、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

加强与毗邻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区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 应急响应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相对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因生产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重大会议、重要活动期间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2.1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区政府及有关应对部门在市安委会、市级应对牵头部门或者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指挥、调度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2.2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委会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委会副主任或者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区安委会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当事故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视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3 指挥与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并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发布启动应急响应指令。

(2)深入现场实地查看情况。

(3)听取事发地街镇、区有关部门及单位情况汇报。

(4)传达和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

(5)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6)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现场管控、交通管制、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工艺处置、监测评估、疏散撤离、转移安置、秩序维护、信息发布、舆情应对,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等。

(7)指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救援工作。

(8)及时向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邻区。

(9)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必要物资。

(10)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

(11)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区级应对牵头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职责,负责指挥处置。

4.4 现场处置

4.4.1方案制定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研判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在充分听取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和措施。其中,涉及工艺处置技术方案须经专家组审核。

4.4.2 现场管控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隔离事故现场,划定核心区、警戒区。进入警戒区范围内的单位、队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现场救援、音视频记录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4.3 人员搜救

认真排摸、核实现场人员被困、遇险、失踪(包括具体数量、姓名、所在区域、位置等)等情况,制定现场搜救方案。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开展搜救工作。发现受伤、被困人员,应当在急救专家指导下,采取科学、有效救助措施。

4.4.4 设施抢修

对严重影响救援行动顺利进行,可能受到事故影响,或引发事故扩大或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装置,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专业机构、专家指导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监测、控制、修复和防护措施。

4.4.5 疏散撤离和转移安置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程序和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指挥部、区级应对牵头单位,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必要时,应当按规定程序中止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4.5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经授权的应对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新闻宣传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及现场媒体管理工作。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处置情况、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在事故应对过程中动态发布信息。

4.6 应急结束

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根据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和属地街道(镇)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配合。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区政府可以授权或委托区应急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评估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区数据局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

       6.1.2 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和城市生命体征系统,汇聚各类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有关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队伍保障

区级应对牵头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规范队伍管理、训练、演练、调用、备勤和补偿等机制,提升专业应急救援能力。

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结合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处置需要,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6.3 装备物资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区级应对牵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械、设备和物资。支持民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慈善组织储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建管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征用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5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区属医疗救护队伍实施伤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部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6 经费保障

       6.6.1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安排。

       6.6.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预留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不明确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无力承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6.7技术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牵头部门鼓励引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经营单位,发挥专业技术装备研发能力,研究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相关单位、街镇要充分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2 培训

区级应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重点岗位操作人员、从业人员等安全培训考核。

7.3演练

区级应对牵头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进行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演练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镇)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相关单位及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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