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你(单位)填报的20250121170089《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变更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该项目经我局以沪普规划资源选预〔2024〕47号文核定沪普书(2024)BA310107202401306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现你单位申请对项目名称进行变更。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我局准予变更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由 “连冠路(桃浦西路—K0-160)新建住宅市政配套工程”调整为“连冠路(桃浦西路—K0+160)新建住宅市政配套工程”。
2、项目拟选位置由“东起K0-160、西至桃浦西路”调整为“东起K0+160、西至桃浦西路”。
其他未予调整事项仍按照沪普规划资源选预〔2024〕47号文核定的沪普书(2024)BA31010720240130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