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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23﹞17号),因区政府工作部门调整,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应作相应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含挂牌部门)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相关制定主体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普府办〔2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区、镇人民政府(共计3个)

1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

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

3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计30个)

4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6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7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8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9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上海市普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10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复议局)

11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12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

14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15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水务局)

16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普陀区文物局)

17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18

上海市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9

上海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20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21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知识产权局)

22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

24

上海市普陀区统计局

25

上海市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26

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7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8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9

上海市普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30

上海市普陀区信访办公室

31

上海市普陀区数据局(上海市普陀区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32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33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共计8个)

34

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办事处

35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36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

37

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街道办事处

38

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办事处

39

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办事处

40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办事处

41

上海市普陀区万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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