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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24〕21号)的要求,结合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本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管理,提升基础教育治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现将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以下简称“规范管理年”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为推进落实本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普陀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胡  俊 普陀区教育工作党委书记

赵  平 普陀区教育工作党委副书记、普陀区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瞿志军 普陀区教育局副局长

王贞飞 普陀区教育局副局长

伍贤民 普陀区纪委监委第六派驻组组长

组  员:严  瑱 区教育局办公室(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

孙  慧 区教育局组织科科长

周瑜婷 区教育局宣传科负责人

金炜珺 区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史晔群 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信息化科)科长

冯  琳 区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管理科)科长

袁  慧 区教育局德育科副科长

叶冠鸿 区教育局学前科科长

胡佳宁 区教育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刘彦相 区教育局教育法治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

刘宏权 区教育局教育督导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公室主任由瞿志军同志兼任。以上人员如发生职务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职工、教研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清理整治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不合法、不合规、违背教育规律、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本区基础教育的满意度、获得感。

三、行动原则

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在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的行动中,将确保教育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完善规章制度,为教育管理的有序进行提供坚实保障。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关注师生发展需求,努力营造和谐的教育氛围,让教育更加贴近人心,促进师生共同成长。

改革创新,务实高效。在行动实施过程中,积极探索教育管理的新模式,不断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以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了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将注重行动落实,将每一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每一项措施都能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推动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三、工作重点

(一)筑牢安全底线

严格落实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增强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教职工、教研员政治安全意识,规范言行举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要求,守牢考试命题安全底线。全面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系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不到位,严防学生伤害、欺凌等事件,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优化日常管理

指导和督促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决遏止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唯分数唯升学现象,健全学校管理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坚决防止对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三)抓好师德师风

坚守中小学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弘扬优秀师德师风,严防各类背离育人为本要求、作风不良、品行不端、不平等对待学生的言行,增进师生和谐、家校互动,落实中小学全员导师制,持续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规章制度

1.区教育局制定《普陀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规范管理总则》:明确区教育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确保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

2.系统内各相关单位制定《普陀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规范管理细则》:在总则的指导下,相关单位及基层学校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使管理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3.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结合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教育部发布的“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细化负面清单并传达给每一位教职工和教研员。同时,建立清单动态更新机制,确保负面清单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二)全面对照整改

1.自查:各单位和基层学校根据完善后的规章制度和负面清单,对自身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督导核查:普陀区教育局组织督导团队,对各单位和基层学校进行督导核查,确保自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整改的有效性。

3.整改:针对自查和督导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三)强化监督与奖惩

1.设立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标准: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加强对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实施奖惩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对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的机制。

(四)总结经验与持续改进

1.总结经验:对一年的教育规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出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2.持续改进:根据总结的经验和问题,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和计划,不断完善教育规范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同时,加强对教职工和教研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8月)

召开“规范管理年”行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制定《普陀区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

(二)制度完善阶段(2024年9月)

修订和完善《普陀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规范管理总则》及相关细则,确保管理有据可依。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10月至11月)

组织检查队伍,进入重点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2月)

对“规范管理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

提炼成功的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为今后的教育规范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教育工作党委书记、局长牵头的“规范管理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和协调各项工作。

设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规范管理年”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畅通监督和举报渠道,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三)资金及技术保障

设立“规范管理年”行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项工作的开展。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核查数据、管理资料上传平台,为“规范管理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便于区域及时掌握各学校和单位的工作进展和成效。

附件:1.普陀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

2.上海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

普陀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7.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9.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0.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1.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12.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二、政策文件

1.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2.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

3.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9号)

4.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

5.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6.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19号)

7.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8.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教材〔2020〕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

10.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11.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12.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

13.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9号)

14.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

15.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教材〔2022〕2号)

16.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

17.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

18.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

19.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2号)

20.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沪检会〔2019〕3号)

21.加强本市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相关措施(沪教委规〔2019〕9号)

22.新时代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沪教委人〔2020〕9号)

23.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沪教委人〔2020〕14号)

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4号)

25.上海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委规〔2021〕16号)

26.上海市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方案(沪教委基〔2021〕35号)

27.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

28.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青〔2022〕16号)

29.上海市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23〕33号)

30.上海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委基〔2024〕14号)

31.学生欺凌防范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公治安〔2024〕921号)

32.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

33.上海市普陀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细则(普府规范〔2020〕1号)

34.普陀区中小幼、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普教规范〔2022〕1号)

 

附件2

上海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1.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英雄模范、分裂国家、歪曲历史、美化侵略等错误言行,或在公开场合传播、通过网络转发相关错误观点。

2.严禁校园安全排查整改形式主义,放任重大校园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处置不当。

3.严禁教师歧视弱势群体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殴打、性骚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教师有偿补课、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

4.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

5.严禁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考核排名、下达升学指标,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

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

7.严禁学校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历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安排学生作息,或以各种方式挤占学生“课间十分钟”休息。

9.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规定,随意调整、增减课程,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10.严禁布置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总量和时长的作业,或布置重复性、惩罚性、来源不规范的作业。

11.严禁违规选用教材教辅,或在校园内销售课外读物、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文具等。

12.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园,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

13.严禁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或与学校联合开展考试。

14.严禁学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克扣挤占挪用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资助资金等。

15.严禁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央及本市有关政策中其他禁止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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