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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9号),经区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 征地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 按本人2021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1.9%(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3.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7年至1951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2年至1946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1年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 按先进档后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1年男到达65周岁(1956年出生)、女到达60周岁(1961年出生)和2021年到达70周岁(1951年出生)、75周岁(1946年出生)、80周岁(1941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先与原高一个档次人员的生活费取平,再调整生活费标准。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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