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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2年01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一、总体情况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2564588×7424。
2021年度,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做到了两个及时,即:信息公开及时、内容更新及时。同时,强化责任担当,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建立了由分管局长总负责,局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共同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作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和法制科共同负责对政务公开进行内容审核、公开属性审核和保密审查;其他各科室、所、队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负责职能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新闻动态、政务公开、政民互动、专题专栏四个部分。其中,新闻动态里有部门要闻、图片新闻,我局基本做到每日更新。政务公开里的“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文件目录”、“主动公开文件目录”、“机构职能”、“业务”“公示公告”等版块,我局均根据内容实时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我局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应上网、尽上网”。坚持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向各个业务科室传达,由办公室督促各业务科室做好应公开信息的上报,加大对公众的信息服务能力。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局累计制发公文26件,其中,主动公开公文20件,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公文6件,依申请公开公文为0件,主动公开率为100%。
主动公开途径:
1、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从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查询,地址:www.shpt.gov.cn
2、区档案局、区图书馆信息查阅点;
3、“普陀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二)依申请公开
2021年,我局共收到依申请公开28件,全部按照内部审核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申请人,并及时在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进行录入、办结。全年未发生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21年,我局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承办部门办理、业务科室初审、法制科和办公室终审的工作流程。由承办部门拟定答复意见初稿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业务科室对依申请公开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初审;由法制科对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律适用提出意见;由办公室将答复意见和法制科会审结果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向申请人进行正式答复。对情节特别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监督保障
2021年度,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工作,并做好网站平台建设和维护,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政务公开经费保障情况: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由我局公用经费保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0 |
5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40344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843 |
||
行政强制 |
17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5 |
3 |
0 |
0 |
0 |
0 |
28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8 |
0 |
0 |
0 |
0 |
0 |
8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1 |
0 |
0 |
0 |
0 |
1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13 |
2 |
0 |
0 |
0 |
0 |
15 |
||
(七)总计 |
24 |
3 |
0 |
0 |
0 |
0 |
27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1 |
0 |
0 |
0 |
0 |
0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与全面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深度不够。我局通过制定公开标准目录细化了公开内容,但公开时效性不强、深度不够、质量有待提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队伍能力建设不够。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推向深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但目前我局没有专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策掌握、办理熟练程度上存在差距。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和我局的信息公开工作。一是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我局信息公开内容,尤其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拓展公开范围。二是着力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业务培训计划,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如下:发出收费通知的件数为0件、总金额为0元、实际收取的总金额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