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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9年01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www.shpt.gov.cn)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办公室,电话:52564588*7457,邮箱:tiyj@shpt.gov.cn。
一、概 述
2018年度,我局严格对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以及市政府、区政府相关信息公开文件精神,根据我局机构设置情况和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由区体育局办公室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处理。在此基础上,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会同各业务职能科室,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畅通受理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了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截至2018年底,区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以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18年底,我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2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6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
2.计划总结:工作计划及总结、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3.行政审批事项和结果:主动公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结果。
4.财政资金:主动公开2017年度三公经费决算和2017年度部门决算,以及2018年部门预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体育信息:体育训练场馆、体育赛事活动等相关信息。
6.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2018年区体育局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意见、会办意见共计4个。
(二)主动公开途径
一是利用网络平台,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每月除派专人按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及时将公开的政务信息送到区档案局备案外,还重点抓好网上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政府信息公布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上海市体育局门户网站、上海普陀政务频道、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门户网站上,也充分利用“上海普陀体育”微信、“普陀发布”微信发布相关活动信息、政府工作简况,并在网上接受市民的咨询,取得较好反响。
二是做实基础工作,维护门户网站平台。始终做好保密工作,在每份公文制订时,均由专人对密级进行审核,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我局网站上共设立新闻动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训练学校查询、体育场馆查询、政务公开更多等7大栏目,另有苏州河龙舟赛和十公里精英赛两大赛事专题板块。
三是用好市级平台,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年内共在上海市体育局网站平台报送信息128条,大部分得到录用。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区体育局2018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网上申请1件。从申请的内容看,100%已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申请处理情况
在已答复的1件申请中,为主动公开信息,已将信息公开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27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举报投诉情况
区体育局2018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0件、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举报投诉0件。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8年,区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内容丰富性和渠道多样性方面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对此,将进一步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提高此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2019年,将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照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指南,立足工作职能,进一步拓展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二是提高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及依申请公开的办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讨论的决策机制,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三是加强公开后的舆情跟踪,正确掌握引导舆论。
六、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统 计 指 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426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203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223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2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2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1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1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1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1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1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1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1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