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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
2024年03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政务公开
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做好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主要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工作机构)
局办公室是本机关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实施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法制科负责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1、普陀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名单
2、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二)获取方式:
“上海普陀”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pt.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晚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三、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四、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主动公开内容)
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权责清单、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财政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等。
本机关的公共事项监管信息,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消费和产品质量信息等。
本机关的“双公示”信息,包括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事项目录和决定信息等。
本机关的“双随机”信息,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平台公开抽查经过和查处情况等。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 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填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网络提交
推荐申请人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海普陀”移动客户端的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专栏,以及普陀区政务公开自助服务终端提交申请、查询申请状态、补正申请。
2、当面提交
(1)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同普路602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公开服务专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夏令时14:00)—16:30
联系电话:021-22234535
(2)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
办公地址:北石路631号423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夏令时14:00)—16:30
联系电话:021-52564588-7423
3、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区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2、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答复流程
各科室、所队按照《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流转单》要求填报。承办部门负责填写答复内容,提交相关业务科室和法制科会审答复内容,再交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由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五、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第八条(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附则)
一、绩效考核
局办公室将会同组织人事科、法制科、监察室对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中和年底的绩效考核成绩中,并通报局长室。
二、责任追究
本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九)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