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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4年01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保密”的原则,强化法治思维,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综合科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条 本单位只提供职责范围内已经存在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需提交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信息,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各科室应及时提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上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是各自岗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七条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各科室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