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仝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由我局调查的张伟申请撤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我局接到自然人张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6697)的申请,其被冒用身份备案为上海仝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该备案。
经查,1、你(单位)于2019年5月5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2、现场未查见你(单位)在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68号215D室办公。
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调查:1、我局向监事黄建平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被退回。2、我局向委托代理人朱海英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被退回。
对你(单位)税务和社保相关情况调查:税务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一户式查询平台,没有查到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对你(单位)登记注册地的情况调查:你单位为上海真如地区投资促进中心招商企业,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约谈上海真如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人,其表示对该企业情况具体情况不明,现也无法联系该企业相关人员。
经查,张伟遗失身份证的签发日期及签发机关与你(单位)登记材料中张伟的身份证信息一致。
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备案事项,因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将你(单位)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我局网站公示公告板块(www.shpt.gov.cn/scjgj/zw-gonggao)向社会公示,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张伟申请材料、注册登记档案复印件及其他相关书证明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决定如下:
撤销上海仝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许可。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娄松涛、苏袁 联系电话:52564588-7303、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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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