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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沪市监普撤决[2024]第072024040028号

2024年12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市场主体名称: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BQY53L0D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1幢一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宏浩

利害关系人:李宏浩、王拓为、冯炎

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成立,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1幢一层1801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宏浩,股东为李宏浩、王拓为。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报送过年报,其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3年7月4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24年6月14日被我局依法吊销。

代办人冯炎于2022年7月6日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于当天取得登记通知书并领取营业执照。上述申请文件中,附有多处法定代表人、股东李宏浩的签名,材料中同时一并附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李宏浩、另一股东王拓为和代办人冯炎的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

经市局审核同意,“关于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24年9月12日起面向不特定对象实施公告公示,公告期至2024年10月26日,至今未收到异议申请。

我局分别于2024年8月28日、9月5日向上述登记档案中的王拓为、冯炎通过EMS邮寄送达询问通知文件,但均无任何回应,未收到任何异议信息。此外,对登记档案中的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均为空号或者无法接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3日对当事人登记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处为比亚迪4S店售后服务中心的保安室,未查见当事人经营迹象和其他办公信息。

2024年8月26日,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提供方上海联星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称: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从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签署合同时未见过法定代表人李宏浩,也无李宏浩联系方式,与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联系及钱款往来。

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普陀区人社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申请人李宏浩在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并于2024年9月5日收到回函,称李宏浩未在本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未查到其在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参保缴费的情况。

2024年8月23日,我局对李宏浩开展远程视频询问调查,调查中,李宏浩出示了现持有的身份证原件(有效期限:2018.11.06-2038.11.06)。其自述并未知晓和参与当事人的登记许可过程中,从未与该公司有任何利益往来,从未从当事人处获取报酬、缴纳保险等,与当事人从未有任何联系和关系,对当事人登记过程和事实不予追认,非其本人意愿。李宏浩自述其身份证于2018年丢失,但具体时间不详。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在登记注册过程中附有的李宏浩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15.07.01-2035.07.01。

2024年8月24日,承办人员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查询结果显示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无其他负面记录显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制发的《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李宏浩的《撤销登记申请书》以及现持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李宏浩的远程视频询问光盘(含住所地现场检查执法记录视频)以及文字记录稿;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笔录;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复印件;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提供方上海联星实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关于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内容的截屏打印件;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查询记录截图;我局向普陀区人社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送达回证及回函;国家信息公示网关于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登记的公示截屏打印件。我局向李宏浩制发并送达的《补正告知书》。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网络信息局出具的《证明》原件。我局综合监管系统中查询的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信息、列异和吊照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李宏浩的转业军官证照片打印件。李宏浩在联系中要求更正关于身份证件遗失时间的微信截屏打印件。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向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撤消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普撤听告[2024]072024040028号),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上海久雷物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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