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安蔓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J088R1Y
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7幢1133
法定代表人:刘良度
经营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等。
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杭州安蔓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于9月7-8日在金沙江路1699号三层举办“9.7-8全民家装节 ”,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当事人杭州安蔓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中,因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杭州安蔓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在金沙江路1699号三层举办“全民家装节 ”,现场签到展板上的广告宣传“60大品牌工厂联合直销”,与现场实际参展摊位为48个,其中5个展位为工厂直接参展的实际情况不符。另查明,广告内容系当事人杭州安蔓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悦浩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制作,杭州安蔓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350元。
经查,当事人杭州安蔓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9月7日将签到展板拆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 2024年11月 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4〕07202400203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杭州安蔓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