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堃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普撤听告〔2024〕072023030003号),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该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
[如你(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普撤听告〔2024〕072023030003号]
联 系 人:胡哲元 联系电话:19117123489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千阳路258号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