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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行为,防范资金风险,健全管理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我委制定了《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请各企业对照文件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管理制度。区管企业应当对照文件要求,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决议后,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开展全面排查。区管企业应当对照完善后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梳理与文件要求不符的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

(三)加强问题整改。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融资担保与资金出借事项,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整改或按照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对需要报送区国资委备案的事项统一履行备案程序,以红头文形式报送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区管企业审批情况、风险研判及风险控制措施、融资担保及出借资金事项备案表等。确需延长整改时间的,需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区国资委确认。

(四)季度报送要求。本办法印发后,对需要报送区国资委备案的事项,填报《融资担保及出借资金事项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履行备案程序;并每季度随重大财务事项报告一并报送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事项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1.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

2.融资担保及出借资金事项备案表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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