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深化统筹推动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要求,制定《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
进一步倡导、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落实《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即7.0版行动方案)和《普陀区优化“人靠谱(普),事办妥(陀)”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4年)》文件精神;坚持“依法制定、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制定、实施年度抽查计划为抓手,确保抽查事项全覆盖,抽查工作常态化,抽查结果全公开。不断推动提升我局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使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走在全区前列。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实施动态管理。各部门要持续加强“一单两库一细则”规范化建设,完善事项清单,按照“全、新、特”的要求加强“两库”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可根据年度任务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删减、增补、替换等动态调整,并重新公示。
2、规范抽查检查。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深度结合,。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普陀区政务网站等平台做好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的信息公开。
3、强化内部整合。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内部联查机制,全面整合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与抽查任务,要探索“X+1”(X代表各业务科室开展的抽查事项,1代表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综合监管模式,建立方案关联实施机制,加大任务的融合力度。
三、明确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进一步认识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评价考核的有关要求,细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执行抽查计划,坚决杜绝“有计划、无执行”。
2、提升监管效能。各部门要在方案制定时加强工作协同,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抽查尽可能合并开展,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将我局抽查计划与全区跨部门抽查任务相结合,减轻企业迎检负担,提升企业感受度。
3、提升干部能力。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与局“一专多能”、“立功竞赛”等工作相结合,切实提升基层干部“一次上门、综合监管”的履职能力。
附件:《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 比例 |
全区预估 抽查户 (次)数 |
业务指导部门 |
检查对象抽取层级 |
计划时间 |
1 |
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企业(含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类金融企业) |
对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对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1.03% |
667 |
牵头: |
市局 |
7—11月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3% |
1 |
信用科 |
区局 |
7—11月 |
3 |
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个体工商户 |
对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3% |
72 |
信用科 |
区局 |
7—11月 |
4 |
教育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普通高中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20% |
4 |
公平交易科 |
市局、区局 |
5—11月 |
5 |
直销企业随机抽查 |
总部在本市的直销企业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自媒体广告内容的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1 |
牵头: |
市局 |
4—6月 |
6 |
跨境贸易服务收费专项检查 |
实际经营地位于普陀区的船代、货代公司 |
检查船代、货代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法规情况,以及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
100% |
8 |
公平交易科 |
区局 |
5—8月 |
7 |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检查 |
实际经营地位于普陀区的行业协会、商会 |
重点检查依托行政权力、利用资格考试、利用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等形式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的价格违法行为。 |
100% |
6 |
公平交易科 |
区局 |
7—8月 |
8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抽查 |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5 |
牵头: |
区局 |
7—10月 |
9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和文物流通市场的抽查 |
拍卖企业、古玩市场、其他文物经营企业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15 |
牵头: |
市局 |
7—8月 |
10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的抽查 |
全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建立并执行相关广告管理制度、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 |
120 |
牵头: |
市局 |
4—10月 |
11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抽查 |
全市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企业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5 |
牵头: |
市局 |
5—7月 |
1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2 |
牵头: |
市局 |
9—10月 |
13 |
电子商务经营者随机抽查 |
经营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30 |
牵头: |
市局 |
4—6月 |
14 |
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市生产企业 |
对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20 |
牵头: |
市局、区局 |
3—12月 |
15 |
对生产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市生产企业 |
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4 |
牵头: |
市局、区局 |
3—11月 |
16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全市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1 |
牵头: |
区局 |
7—10月 |
17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含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销售者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非获证企业和销售者监管。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对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企业为50%;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C级的企业为100%;对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企业和销售者为10% |
20 |
牵头: |
区局 |
8—10月 |
18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随机抽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自我声明开展计量检定的企业)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注册计量师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3 |
牵头: |
市局 |
2—12月 |
19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商品量、商品包装、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抽查 |
计量器具、商品、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 |
70 |
质量监管科 |
市局 |
1—12月 |
20 |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100 |
牵头: |
区局 |
5—10月 |
21 |
型式批准(含标准物质)随机抽查 |
在我国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1 |
牵头: |
区局 |
8—10月 |
22 |
能效、水效标识符合性随机抽查 |
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经营企业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2 |
牵头: |
区局 |
8—10月 |
23 |
能源计量随机抽查 |
重点用能单位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2 |
牵头: |
市局、区局 |
8—10月 |
24 |
2024年强制性认证活动检查 |
本市CCC产品生产企业;本市实施CCC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生产企业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0% |
15 |
牵头: |
市局、区局 |
4—10月 |
25 |
2024年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7.50% |
1 |
牵头: |
市局 |
4—12月 |
26 |
2024年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 |
认证从业机构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7.70% |
1 |
牵头: |
市局、区局 |
4—10月 |
27 |
2024年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检查对象由总局从本市47000余家获证组织中,采用双随机方式统一抽取);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90% |
4 |
牵头: |
市局 |
4—12月 |
28 |
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 |
本市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
对检验检测机构(包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22% |
6 |
牵头: |
市局(120家); |
8—10月 |
29 |
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企业(去年未检查的115家A级企业)为100%;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C、D级的企业为100% |
23 |
牵头: |
区局 |
3—11月 |
30 |
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真实性抽查 |
采用承诺告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对市场经营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1 |
牵头: |
区局 |
3—11月 |
31 |
2024年特殊食品生产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2 |
牵头: |
区局 |
3—11月 |
32 |
2024年特殊食品销售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含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等级为A级的抽查50%;为B、C、D级的抽查100% |
760 |
牵头: |
区局 |
3—11月 |
33 |
酒类商品经营者抽查 |
酒类商品经营者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125 |
牵头: |
区局 |
3—11月 |
34 |
餐饮服务单位抽查 |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222 |
牵头: |
区局 |
7—11月 |
35 |
集体用餐单位抽查 |
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272 |
牵头: |
区局 |
7—11月 |
36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查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4 |
牵头: |
区局 |
3—11月 |
37 |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80 |
牵头: |
区局 |
3—11月 |
38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 |
除风险等级为D级外的食品销售者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383 |
牵头: |
区局 |
3—11月 |
39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检验 |
(对象为食品,对食品种类全覆盖) |
5180批次产品 |
食品协调科 |
市局 |
1—12月 |
4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3% |
768 |
牵头: |
区局、市局执法总队 |
1—12月 |
41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抽查 |
辖区大型游乐设施 |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使用的监管 |
100% |
9 |
特设科 |
区局 |
3—9月 |
42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社会团体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3% |
1 |
质量促进科 |
市局 |
4—6月 |
43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本市相关企业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 |
15 |
牵头: |
市局 |
5—10月 |
44 |
商品条码随机抽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 |
10 |
牵头: |
市局 |
5—10月 |
45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20% |
5 |
知产所 |
区局 |
4—11月 |
46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20% |
10 |
知产所 |
区局 |
4—11月 |
47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2023年发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20% |
10 |
知产所 |
区局 |
4—11月 |
48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10% |
5 |
知产所 |
区局 |
4—11月 |
49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行业协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50% |
1 |
知产所 |
区局 |
6—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