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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年06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普陀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23号)文件要求,制定《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本市户籍的农村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政策的对象: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且是农业户籍的,或者学生是本市户籍,其家长双方或者一方为农业户籍的家庭。
二、予以享受政策的内容:
对于受助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
三、予以享受政策的标准:
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四、营养改善申请及审核:
申请营养改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申请表》,并提供学生上海户籍户口本整本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农业户口一方的户口簿整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户口本不能证明其农业户口性质,应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农业户口性质”的证明(注:户口本上职业栏显示粮农、棉农、务农等字样不能证明其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成立审核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与资助资金合并汇总)。学校将《汇总表》提交区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归还一份给学校,资助中心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不再进行复审,只在后期做抽查工作。
五、资金的使用:
区资助中心对各学校的各类申请表及汇总表复核后,填写全区学校的资助汇总表,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通过财政预算调整形式将资助款调整至各学校,学校收到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结余,用于为受助学生购买学习用具。
六、档案管理: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资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每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本市户籍的农村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普教计〔2017〕10号)同时废除。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申请表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申请表 | ||||||
学校名称(盖章): | ||||||
学生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班级 | |||
出生日期 | 户口性质 | |||||
身份证号 | ||||||
户口地址 | ||||||
家长信息 | 父亲姓名 | 户口性质 | ||||
身份证号 | ||||||
户口地址 | ||||||
母亲姓名 | 户口性质 | |||||
身份证号 | ||||||
户口地址 | ||||||
申请情况说明 |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 | |||||
家长签名: | ||||||
年 月 | ||||||
学校及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班主任意见 | 学校意见 | 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意见 | |||
班主任签名 | 公章 | 审核章 |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