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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4〕072024100009号

2024年09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名称:上海禾宠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CUG5808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元培

成立日期:2023年08月10日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1250号底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宠物销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相关举报线索,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上海禾宠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检疫证明宠物猫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因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根据《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二项之规定,办案期间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1250号底层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宠物和宠物食品及日用销售。

我局于2024年7月7日接到市民举报,执法人员于7月25日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1250号底层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销售宠物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和5月26日所销售的两只涉案宠物猫,当事人提供了目的地均为上海浦东机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2132598894和No.4600396025)。经我局协查签发上述合格证明的动物检疫所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均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对应的宠物猫信息。

同时,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从上海浦东机场至经营场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2024年9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4)072024100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无检疫证明宠物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置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区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工作监督。”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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