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倪乐佳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编号:A*********1
执业兽医资格等级:执业兽医师
执业兽医资格类别:兽医全科类
2024年6月18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其狗于2024年6月17日转入申普宠物医院治疗,6月18日死亡。其对医院的治疗过程存在异议,认为院方提供的病历与实际现场拍到的有出入和修改。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上海申普兽医技术有限公司普陀宠物医院现场检查并提取该狗的住院病历。2024年7月2日市民补充治疗期间视频拍摄的病历截图。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该狗的主治执业兽医师倪乐佳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倪乐佳为上海申普兽医技术有限公司普陀宠物医院的备案执业兽医。2024年6月17日起为市民的狗的主治兽医师。
2024年6月17日至6月18日,当事人倪乐佳在住院记录本中仅填写了医嘱部分,未能及时将日常巡查情况填入住院记录本,未能规范的填写住院记事本。
上述事实,有上海申普兽医技术有限公司普陀宠物医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备案表复印件;执业兽医师倪乐佳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罚告〔2024〕072024100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规范填写病历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