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上海市普陀区萌贝贝宠物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D6223T9U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铜川路699弄1号L3层L3060单元
经营者:唐栋
身份证号码:*********
2024年7月30日,我局于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铜川路699弄1号L3层L3060单元对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萌贝贝宠物店(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查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No.4113455049,其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一栏为空。2024年8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萌贝贝宠物店(个体工商户)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铜川路699弄1号L3层L3060单元从事宠物服务、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业务。经查,当事人从供应商处购进一批动物,共计307只,在河南省依法检疫合格,但运输过程中,上述动物未经指定通道运输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查验。2023年12月22日,当事人接收上述动物。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4〕072024100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通过道路向本市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措施,经检查合格盖章后,方可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指定通道的管理,配备与指定通道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