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上海爱侣宠物有限公司爱侣宠物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63342615C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灵石路1539号F1-F14
负责人:杨其清
业务范围:许可项目:动物诊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礼品花卉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动物诊疗许可证编号:沪动诊证(2022)第083号
诊疗活动范围:宠物诊疗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上海爱侣宠物有限公司爱侣宠物医院涉嫌未使用规范的病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上海爱侣宠物有限公司爱侣宠物医院在上海市普陀区灵石路1539号F1-F1从事宠物诊疗服务活动。
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现场从事宠物诊疗经营活动,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2份动物诊疗病历使用的《爱侣宠物医院临床检查记录》(编号H50588、H51091)的格式不符合《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的相关要求,违法内容包括:1、动物诊疗病历未按规定分成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动物诊疗病历的基本格式不符合规范;3、基本信息缺项(动物毛色);4、动物诊疗病历档案中缺少检查报告、影像学检查资料等内容。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072024100007),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第一章节门(急)诊病历第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病历记录、处方、检查报告单、影像学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知情同意书等。动物诊疗机构可以根据诊疗活动需要增加相关内容。”的规定和第二条 “对个体动物进行诊疗的,基本信息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饲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病历号和动物种类、性别、体重、毛色、年(日)龄等内容”的规定和第五章节病历管理第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病历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历目录表,确定本机构病历资料排列顺序,做好病历分类归档。定期检查病历填写、保存等情况。”的规定,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量,我局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