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4〕072024100006号

2024年09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名称:王景成

身份证号码:320902********0039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福宁弄88号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A*********6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王景成涉嫌不规范填写病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普陀区灵石路1539号F1-F1上海爱侣宠物有限公司爱侣宠物医院工作,是执业兽医师。

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灵石路1539号F1-F14上海爱侣宠物有限公司爱侣宠物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2份动物诊疗病历使用的《爱侣宠物医院临床检查记录》(编号H50588、H51091)的格式不符合《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的相关要求,违法内容包括:1、门诊记录中未填写:动物既往史、现病史、诊断及治疗意见、医嘱等内容;2、动物诊疗病历上所开具的兽药,其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内容填写不规范;3、病历上兽医师落款处没有接诊兽医的签名。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072024100006),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第一章节门(急)诊病历第三条“病历记录包括就诊时间、主诉、现病史、既往史、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医嘱等。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执业兽医师在动物就诊时完成并签名(盖章)确认。”的规定,以及《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量,我局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