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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4〕072024100010号

2024年10月2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名称:良伴无忧(上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证照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7FM13L7G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镇坪路28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汤国君

2024年7月12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该单位无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的资质,但提供注射狂犬疫苗的服务。经初步调查,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是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镇坪路286号1层,店招“良伴无忧宠物医院”的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许可证号:沪动诊证(2022)第091号,诊疗活动范围:宠物诊疗。

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宠必威锐必威”犬、猫狂犬病灭活疫苗,规格均为1头份/瓶。自2023年9月23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狂犬病免疫点认定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狂犬疫苗接种的动物诊疗活动,超出其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4年7月19日起停止狂犬疫苗接种,库存的3头份前述疫苗已自行销毁。经统计,当事人擅自开展狂犬疫苗接种共计18头份,违法所得为1056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进货记录、供应商资质复印件、询问笔录及其他书证证明。

2024年10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4〕0720241000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立即停止狂犬疫苗接种,未造成社会舆情或其他恶性事件发生,故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狂犬疫苗接种的诊疗活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陆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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