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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4年05月27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普陀区财政局与普陀区机管局于2024年5月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办法”)。公物仓管理办法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本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各主管部门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现将相关条款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物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公物仓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由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可调剂资产管理、集中管理资产管理、公物仓资产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附则构成。
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制定的背景、定义了公物仓管理活动及明确了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在公物仓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划分。
第三章 可调剂资产管理:规定了闲置资产如何入仓、可调剂资产使用原则及使用该类资产的具体流程。
第四章 集中管理资产管理:定义了集中管理资产的保障范围,并明确了该类资产入仓、申请、使用、归还、账务处理等各项具体业务流程。
第五章 公物仓资产信息化管理:规定了公物仓活动信息化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处置管理违法违纪情况种类和处理法律法规依据。
第七章 附则:主要对新公物仓管理办法的特殊情形、政策解释权和执行时间,颁布后应同步废止的有关文件作出具体规定。
二、公物仓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扩大公物仓管理范围
办法中将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扩大至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范畴,各单位长期低效运转的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及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闲置资产均应纳入新公物仓进行管理。同时,增加集中统一管理资产,拟由区机管局负责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配,用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
(二)细化闲置资产入仓要求
办法中明确了采用集中入仓与分散入仓相结合的闲置资产入仓模式,集中入仓指每年2月及8月结合财政部资产盘活专项工作,各单位将申报的待盘活资产集中纳入公物仓管理。分散入仓指各单位除待盘活资产集中纳仓之外,日常应在某项资产符合入仓条件30日内,将该可调剂资产(原则上资产可使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纳入公物仓管理。
(三)优化公物仓出仓审批流程
办法中明确了各单位可依托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申请单位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自动匹配生成可选用资产的信息。在审批环节,对房屋资产和非房屋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一是针对房屋资产,在原有公物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各种情形下各单位的审批权限。二是针对其他资产,将资产出仓审批流程与我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确保了各管理办法衔接更为紧密。此外,规定了确因特殊情况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房屋资产需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其他资产由区财政局审批(涉及区机管局联合审批事项的区机管局共同参与)。
(四)明确集中管理资产相关要求
办法中明确由区机管局作为集中管理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对办公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办公家具和复印机、传真机、电脑、扫描仪等办公电子设备等)、专用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组合音响、摄像机、视频会议设备等视听设备,以及监控器材、文艺、体育设备等有专门用途的资产)及可供重复循环使用的其他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的公物仓管理。同时,从集中管理资产入仓、委托管理、选用调配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约定,构建了集中管理资产入仓、日常管理、领用归还、处置的全链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