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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2024年05月2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普陀区财政局于近日修订并印发了《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办法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本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各主管部门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现将相关条款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

处置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由总则、处置权限和要求、处置方式和程序、处置收入、监督检查、附则构成。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处置办法的上位法依据、适用范围、资产处置情形和主要处置方式等。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主要明确了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各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管理职责分工安排以及处置审批简政放权的具体权限等规定。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主要明确了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和损失核销等处置方式的概念、审批权限和流程、提交材料等管理规定。

第四章 处置收入:主要明确了资产处置收入包含的收入种类和不同种类资产处置收入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开展资产处置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处置管理违法违纪情况种类和处理法律法规依据。

第六章 附则:主要对不适用新处置办法的特殊情形、政策解释权和执行时间,以及新处置办法颁布后应同步废止的有关文件作出具体规定。

二、处置办法的处置方式

处置办法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原办法处置方式中的出售、出让等方式,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合并调整为6种,分别为: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

三、处置办法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一是进一步简化处置审批流程,各行政事业单位审批权限标准从年累计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限额提高到300万元(不含300万元),区财政局审批限额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区政府审批。二是进一步夯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新办法中除转让、拍卖、置换、报废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等明确需进行资产评估外,对于其余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大幅减少资产评估事项,有效节约资产处置成本。

(二)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监管

将部分国有资产处置中重点事项纳入审批制管理范围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将向区属国有企业无偿划拨国有资产、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等事项纳入审批制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核销损失的审批流程,将坏账核销纳入审批制范围。三是进一步收紧对房屋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对同一部门下房屋的无偿划拨由原主管部门审批改为区财政局审批。

(三)进一步突出“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要求

处置办法中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政府“习惯过紧日子”的重要指示精神,一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利用闲置资产和已报废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将新购1年以内的资产用于对外捐赠;二是要求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四)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资产处置方案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将有关处置情况按照规定权限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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