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规范投资行为和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区审计局修订了《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关于投资审计,国家审计署依法有明确要求,坚持清理纠正“以审代结”“凡投必审”、限额以上“凡投必审”等做法。因此,对《办法》进行修订,既是认真落实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要求,也是厘清工程项目财政结算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保证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强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办法》改变了以往对使用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做法,区审计局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方式,依法履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建设项目闭环管理之外的独立审计监督主体,促进提高公共投资绩效,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二)聚焦投资审计的关键重点
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重点事项,除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外,根据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要求,《办法》第十四条中增加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投资绩效情况为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重点事项。
(三)注重部门协同信息共享
原办法规定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调整列入《办法》第七条,同时调整要求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如要求各预算主管部门定期通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新增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与区审计局在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企业资质等信息(含电子数据)的共享。
三、《办法》的出台后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有何不同?
《办法》规定了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流程。区审计局将根据各预算主管部门提供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界定审计范围,并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遴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